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市自来水闵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闵行公司")由于业务需要,年内将发生大量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了在提高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的同时确保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对公司2007年度主要日常关联交易项目进行预计,预计情况如下:
    一、公司200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主要情况及预计交易额
    公司2007年预计全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约117,634.78万元,其中:公司本部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约94,013.78万元,自来水闵行公司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约23,621万元。
    1、公司本部2007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约94,013.78万元,其中:
    (1)向上海市市北、市南、浦东威立雅等3家自来水公司销售原水52,000万元;
    (2)委托上海城投原水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黄浦江原水供应系统资产的运行管理费4320万元、大修理费及应急抢修费预计1600万元、更新改造费1268.35万元;
    (3)与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发生合流一期污水治理结算费预计28,000万元;
    (4)委托上海市城市排水市中运营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合流一期资产的运营管理费5500万元、大修理费及应急抢修费预计650万元、更新改造费300万元;
    (5)房屋、设备出租及租赁等费用约375.43万元。
    2、自来水闵行公司2007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约23,621万元,其中:
    (1)向上海市自来水市南有限公司销售自来水及泵房租赁约522万元;
    (2)向上海闵行泗泾、九亭、新桥等3家自来水厂销售自来水2416万元;
    (3)与上海自来水管线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公司)发生排管、泵房安装、汽修、绿化养护、采购水表、液氯、液氨等交易约14,951万元;
    (4)与上海自来水闵行养护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发生排管和管线养护等交易约5732万元。
    二、关联关系及主要关联方基本情况
    上述企业均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水务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的全资或控股企业,因此,与本公司发生的日常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1、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庆伟;注册资本:人民币204.0593 亿元;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占本公司股本45.87%。
    2、上海水务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迟建国;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住所:上海市延安西路129号22层;是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上海市自来水市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正国;注册资本:人民币24.9亿元;住所:上海市四平路206号。
    4、上海市自来水市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朝治;注册资本:人民币14.3607亿元;住所:上海市江西中路484号。
    5、上海浦东威立雅自来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斯塔瓦·米盖斯;注册资本:人民币15.2亿元;住所:上海市浦建路703号。
    6、上海城投原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注册资本:人民币7亿元;住所:上海市四川北路818号五楼。
    7、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迟建国;注册资本:人民币18.9104亿元;住所:上海市谈家桥路154号。
    8、上海市城市排水市中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亮;注册资本:人民币1100万元;住所:上海市普善路606号。
    9、上海闵水泗泾自来水厂
    法定代表人:毛国强;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横塘桥西。
    10、上海闵水九亭自来水厂
    法定代表人:毛国强;注册资本:人民币289.9万元;住所: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大街1565号。
    11、上海闵水新桥自来水厂
    法定代表人:毛国强;注册资本:人民币615.4万元;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
    12、上海自来水管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翅飞;注册资本人民币:1.5146亿元;住所:上海市龙江路18号。
    13、上海自来水闵行养护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勤汉;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800号4幢401室。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关联交易价格的定价原则:根据行业特点,有政府指导意见的,根据政府指导意见确定;没有政府指导意见的,参照市场或同行业价格水平确定;以满足交易双方合理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益。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海中心城区的原水、自来水和排水的资产由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统一管理,因此公司本部及自来水闵行公司与上述关联企业之间由于原水、自来水、排水购销等业务形成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此等关联交易由于交易双方秉承满足合理的生产经营成本、收益和互惠互利、诚信交易的原则,并能严格执行相关协议,因此,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确保了公司主营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由于此类关联交易金额较大,又是在日常经营中持续发生的,因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需提请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事后报告程序
    1、审议程序
    上述交易属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时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进行事先审议,并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净资产5 %以上,因此,上述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上述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此项议案的表决权。
    2、事后报告程序
    (1)公司董事会在本议案明确的关联交易额度和内容的前提下,授权经营班子进行日常经营中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2)公司董事会根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上对2007年度发生的持续性关联交易情况作出说明和报告。
    (3)公司董事会在定期报告中对持续性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披露。
    (4)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超出上述关联交易范围的关联交易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进行。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