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经过充分沟通,根据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城投")的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2月23日复牌。
    投资者请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2006年2月2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的《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情况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水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6年2月13日刊登公告以来,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上海城投通过热线电话、网上路演、走访投资者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广泛的沟通。在广泛听取广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非流通股股东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对价安排作如下修改:
    1、原方案的对价安排
    上海城投为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流通股股东每持10 股流通股获付2股,支付股份总数112,170,293股。
    2、方案修改后的对价安排
    上海城投为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流通股股东每持10 股流通股获付2.2股,执行对价股份总数为123,387,322股。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将同时向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无偿派发5份存续期为300个自然日的欧式认沽权证,该权证的初始行权价为5元,初始行权比例为1:1(即每1份认沽权证代表1股原水股份股票的卖出权利),行权期间为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
    二、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自公司董事会2006年2月13日刊登《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后,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广泛的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进行了沟通与交流,应广大流通股股东的要求,非流通股股东经过权衡后,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并由董事会作出公告。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作出了一定的让步,调整对价安排的数量和方式,体现了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对股权分置改革的决心和对流通股股东的诚意。修改后的方案更有利于保护流通股东的权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保荐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补充保荐意见如下:
    原水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是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同时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出具的保荐意见之结论。
    四、补充法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公司律师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调整是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数额的调整做了相应的修改,修改的内容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原水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原水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尚待原水股份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和批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导致的股份变动的合规性尚需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确认。
    特此公告!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