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01年3月29日与上海中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5000万元的国债委托投资协议,并于2002年3月29日续签,应于2002年12月27日到期。上海中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受托从事国债投资期间,违反投资协议约定的义务,挪用资金并借用个人股票帐户从事股票交易,严重损害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导致本公司巨额资金损失。本公司开户的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定西路证券营业部未认真履行帐户监管义务,并出具虚假国债交易交割凭证,对我公司此项损失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了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于2003年6月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海中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偿还国债投资款及收益共计人民币53,685,616.45元;并向本公司支付逾期偿还的国债投资款及相应收益之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自2002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同时请求判令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定西路证券营业部就上述诉讼请求向本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3日发出(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3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认为本公司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本公司将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