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29日到2002年12月27日委托北京中兴光大投资有限公司进行5000万元的国债组合投资现已到期结束,本金5000万元及约定收益235.5万元已如期收回。
    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与北京中兴光大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委托国债组合投资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协议双方
    委托方: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方:北京中兴光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31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晓华;注册资本:2980万元;主营业务: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二、协议主要内容
    委托投资金额:人民币4500万元。
    委托投资期限:2002年12月28日至2003年12月27日
    年收益率:9.5%,如实际收益不足9.5%,受托方将予以补足。
    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届满前收回委托资金,则放弃委托交易期间产生的任何收益。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投资期间,受托方可以将受托资金的全部或部分提前归还给委托方。
    委托方实际收益的确定,依据受托方实际受托管理委托金额的天数为准;若受托方提前归还委托方的资金,则委托方收取的收益予以相应扣除。
    协议还规定了生效条件、争议解决等内容。
    特此公告。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