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4年11月1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会议经审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为多渠道解决5.74项目(SUNPARK项目)启动所面临的资金需求,也为了进一步降低公司整体筹融资成本,体现金融创新,同意公司以该项目土地的相关权证或其他资产通过保证或抵押的方式进行以下二种方式融资:
    1.申请发行信托计划或银行贷款,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综合成本在4.8%-5.8%之间。
    2.申请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综合成本在4.8%-5.8%之间。
    授权公司总经理办理与上述两项融资业务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有关银行、信托公司等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本等。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