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1995年4月21日由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决议并于1995年5月9日由公司199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ADR计划的议题。 经 过必要的准备工作,本公司荣幸地在此宣布, 本公司建立一级有保荐美国存托凭证 (ADR)的申请已荣幸地获得下列有关方面批准:
    1、公司的12g3-2(b)豁免申请于1995年4月28日由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批准( 文号:82-3962);
    2、公司的F-6登记声明表格于1995年5月24 日由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宣布生 效(文号:33-90840);
    3、公司关于建立一级ADR的申请报告已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 并于 1995年12月15日获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正式批准(文号:沪让办(1995)第171号)。
    本公司关于一级美国存托凭证的有关当事各方如下:
    1、存托银行 纽约银行
    2、公司律师 海陆美国国际律师事务所
    本公司由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同意不超过公司现有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 的 半数建立美国存托凭证。
    本公司每一美国存托凭证将等于五股B股。
    本公司已从纽约银行得到确认,其与境内外各有关方面已达成一致,公司的一级 美国存托凭证已完成所有必备手续,从1996年2月8日(北京时间) 起可以开始在柜台 市场进行交易。
    特此公告
    
董事长:阮延华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