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3年9月24日就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受让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达信托″)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2237万股(占总股本的41.8%)有关事宜刊登了《提示性公告》及《致全体股东报告书》,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出让方就本次收购刊登了《持股变动报告书》、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就本次收购刊登了《收购报告书摘要》。[详见《上海证券报》本公司2003-011、012公告]。由于目前信达信托的清算工作尚未完成,根据财政部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在清算期间由清算组代为行使信达信托法人职能,因此本次收购的出让方应为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2003年11月10日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与信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鉴于本次收购的其他实质性条件未发生变化,本公司及本次收购的出让方不再重新刊登相关报告书。本次股权转让尚需经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后方可履行。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本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