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沪国资预〔1997〕87号)文批准, 我公司已于 1997年3月19日,以协议方式一次性向深圳粤海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 上海新亚快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法人股1208万股,占总股本22.57%。转让后, 本公司持有新亚快餐发起人法人股从1475万股减少到267万股,持股比例从27.56 % 下降和4.99%。
    中国证监会已批准本公司一次性向公众公告。
    上述股份及其所有者权益和义务自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过户之日起归深 圳粤海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函上(1997)4 号文“关于同意豁免深圳粤 海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多次信息披露义务和全面收购要约义务的函”
    二、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沪国资预〔1997〕87号文)
    三、股权转让协议书
    四、其他有关文件
    
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