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3年9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因校对错误,原第三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中第二条第(一)款《股份转让协议》中的内容误刊为1、资产管理公司以每股壹元的价格将其控制的ST同达法人股2237万股(占总股本的41.8%)转让给信达投资,总价款为2237万元。现更正如下:1、资产管理公司以总价壹元的价格将其控制的ST同达法人股全部转让给信达投资。
    特此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