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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47 证券简称:同达创业 项目:公司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
2003-09-24 打印

    公司名称: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新路58号银桥大厦25楼

    联系人:胡嘉捷

    联系电话:021-58545898

    收购人名称: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28号

    联系电话:010-66068374

    签署日期:2003年9月19日

    重要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确信本报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本公司全体董事已履行诚信义务,向股东所提出的建议是基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客观审慎做出的。

    本公司全体董事没有任何与本次收购相关的利益冲突,如有利益冲突相关的董事已经予以回避。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ST同达:指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信达投资、收购人:指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收购:指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以其所持有的ST同达法人股2,237万股(占ST同达总股本的41.8%)转让给信达投资而使ST同达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所引发的收购行为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同达

    股票代码:600647

    (二)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新路58号银桥大厦25楼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新路58号银桥大厦25楼

    联系人:胡嘉捷

    通讯方式:021-58545898

    (三)公司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发展情况

    公司经营范围为:实业项目、房地产、高新技术开发项目的投资;高新技术开发、转让、技术服务;资产受托管理;资产托管、重组、财务管理的咨询、策划;经济信息咨询;机械电子设备、汽车租赁。

    公司前身为上海新亚快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快餐业为主营业务,同时发展多元化经营,投资于其他产业项目。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管理人员匮乏等原因,大部分投资项目亏损或被清理。1997年深圳粤海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入主公司后,进行了一部分业务整顿及资产置换,但由于虚假资产置换及大量对外担保等原因,使公司主营业务不够明确。2002年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后,确定了实业投资的主营方向,置换出了大量不良资产,现除传统的快餐业、贸易业之外,正涉足广告传媒业务及房地产业务,以提高公司资产质量与盈利水平。

    公司最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2002年度         2001年度        2000年度
    总资产(元)            88,621,808.97     73,332,759.47    152,137,347.05
    净资产(元)           -17,456,042.32    -28,548,054.97     -4,314,626.45
    主营业务收入(元)      34,728,485.55     27,002,148.35     27,489,164.65
    净利润(元)             1,657,435.80    -22,091,658.32    -17,277,894.08
    净资产收益率(%)               -9.49
    资产负债率(%)                119.72            138.97            102.84

    上述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均摘自本公司年度报告。公司最近三年的年度报告分别于2001年3月15日、2002年4月12日、2003年4月1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四)本次收购发生前,本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等与2003年第一季度披露的情况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股本情况

    (一)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本公司总股本为5,351.675 万股,股本结构如下:

    项   目                 股份数(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一、未上市流通股
    1、发起人股份            2,670,000            4.99
    2、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29,846,750           55.77
    未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32,516,750           60.76
    二、已上市流通股份
    人民币普通股            21,000,000           39.24
    已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21,000,000           39.24
    三、股份总数            53,516,750          100.00

    (二)收购人持有、控制本公司股份的名称、数量、比例

    本次收购前,信达投资不持有、控制本公司股份。

    本次收购完成后,信达投资将持有本公司法人股2,237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1.8%。

    (三)截止2003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比例(%)
    1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               22,370,000          41.8
    2    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670,000          4.99
    3    上海嘉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945,000          1.77
    4    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                  945,000          1.77
    5    上海申银万国证券公司                  630,000          1.18
    6    上海申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630,000          1.18
    7    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                535,500          1.00
    8    上海天迪投资有限公司                  315,000          0.59
    9    上海市房实业有限公司                  283,500          0.53
    10   上海新亚集团工会                      273,000          0.51

    2000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撤销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并由中国建设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共同组成清算组,负责组织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算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撤销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的决定》(银发?2000?384号)、财政部《关于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拆分划转的函》(财金?2001?49号)等文件精神,经中国建设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与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确认,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实业投资由资产管理公司承接。

    (四)本公司未持有、控制信达投资的股份。

    三、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1993年上市时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已在其后的年度报告中说明。

    第三节 利益冲突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收购人的关联关系情况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达投资任职情况:

    职务         姓名       在信达投资任何职
    董事长      陈玉华      总经理
    董事        张志刚      副总经理
    董事        张秀娟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监事        王丽芳      资金财务部经理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收购人股份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报告书公告之日未持有信达投资股份。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次收购的利益冲突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收购相关的利益冲突,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信达投资不存在对拟更换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收购报告书公告之日均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在过去六个月内,上述人员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其它相关信息

    1、本公司董事没有因该项收购而获得利益,以补偿其失去职位或者其他有关损失;

    2、本公司董事没有与其他任何人之间取决于收购结果的合同或者安排;

    3、本公司的董事没有在信达投资订立的重大合同中拥有重大个人利益;

    4、本公司董事及其关联方与信达投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没有重要的合同、安排以及利益冲突。

    第四节 董事建议及声明

    一、董事会对本次收购的调查和意见

    鉴于本次收购尚需获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后方可实施,因此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独立董事对本次收购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述转让事宜,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利益和广大股民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尽快确定主营业务方向、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及赢利能力。

    第五节 重大合同和交易事项

    一、本公司及关联方在收购发生前24个月内未订立对公司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本公司及关联方在收购发生前24个月内未发生对公司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资产处置、投资等行为。

    三、本公司及关联方在收购发生前24个月内未发生对公司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第三方拟对公司的股份以要约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收购,或者本公司对其他公司的股份进行收购的情形。

    四、本公司及关联方在收购发生前24个月内未发生对公司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正在进行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的谈判。

    第六节 其他

    一、董事会声明

    董事会已履行诚信义务,采取审慎合理的措施,对本报告书所涉及的内容均已进行详细审查。董事会承诺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陈玉华、张宝华、张志刚、

    周立武、潘津良、张秀娟

    声明日期:2003年9月19日

    二、独立董事特别声明:

    本人声明与该收购事宜不存在利益冲突,已履行诚信义务,基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向股东提出建议,该建议是客观审慎的。

    

独立董事:顾建国、沈国军

    声明日期:2003年9月19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ST同达公司章程

    二、收购报告书摘要

    三、股份转让协议

    四、ST同达2002年12月31日财务审计报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以上所列备查文件可在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查阅。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9月19日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事宜的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达创业″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知晓公司股东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拟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于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我们本着勤勉尽则的态度,对上述转让行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上述转让事宜,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利益和广大股民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尽快确定主营业务方向、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及赢利能力。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顾建国、沈国军

    2003年9月19日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同达

    股票代码:600647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

    邮政编码:100027

    联系电话:010-64181188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股权转让)

    签署日期:二O O三年九月十八日

    重要声明

    一、本报告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刊登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持股变动尚须受让人信达投资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后方可履行。

    五、本次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出让人: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信达投资、受让人:指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ST同达:指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收购:指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以其所持有的ST同达法人股2237万股(占ST同达总股本的41.8%)转让给信达投资而使ST同达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所引发的收购行为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资料

    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1000001003156

    企业类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收购并经营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追偿债务;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收购中国建设银行剥离的外汇不良资产;外汇债权追收,对所收购的外汇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外汇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9日 经营期限:10年

    税务登记证号码:京国税东字110101710924945号

    地税京字110101710924945000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

    邮政编码:100027

    联系电话:010-6418118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资产管理公司的唯一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

    资产管理公司没有设立董事会。

    三、信息披露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资产管理公司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如下表:

    上市公司名称                 持有股份数       持股比例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911,300       43.74%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6,500,000        5.76%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54,000,000        5.46%

    信达投资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如下表:

    上市公司名称                             持有股份数  持股比例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27,987,456  19.04%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5,698,256   5.71%

    资产管理公司为信达投资的控股股东,因此间接持有上述上市公司股份。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如下表:

    上市公司名称                   持有股份数  持股比例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112,837,796    32.35%

    资产管理公司为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间接持有上述上市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ST同达股份的情况

    截止2003年6月30日,ST同达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比例(%)
    1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                22370000          41.8
    2    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670000          4.99
    3    上海嘉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945000          1.77
    4    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                  945000          1.77
    5    上海申银万国证券公司                  630000          1.18
    6    上海申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630000          1.18
    7    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                535500             1
    8    上海天迪投资有限公司                  315000          0.59
    9    上海市房实业有限公司                  283500          0.53
    10   上海新亚集团工会                      273000          0.51

    2000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撤销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并由中国建设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共同组成清算组,负责组织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算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撤销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的决定》(银发?2000?384号)、财政部《关于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拆分划转的函》(财金?2001?49号)等文件精神,经中国建设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与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确认,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实业投资由资产管理公司承接。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资产管理公司控制ST同达法人股2237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41.8%。

    二、本次收购的协议

    (一)股份转让协议

    资产管理公司和信达投资于2003年9月16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资产管理公司以每股1元的价格将其控制的ST同达法人股2,237万股(占总股本的41.8%)转让给信达投资,总价款为2,237万元。

    2、资产管理公司保证对该股份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或担保。

    3、信达投资承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履行ST同达发起人应承担的义务。

    4、由于本次转让的股份超过ST同达总股本的30%,已触发要约收购,收购协议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后生效。

    (二)补充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上述《股份转让协议》以外的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权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三)本次收购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后方可实施。

    三、本次收购的出让人应披露的其他情况

    1、本次收购的出让人是ST同达的实际控制人。

    2、本次收购完成后,资产管理公司将不直接持有ST同达的股权,但因资产管理公司为信达投资的控股股东,将通过信达投资间接控制ST同达,仍为ST同达的实际控制人。

    3、资产管理公司不存在未清偿对ST同达的负债、未解除ST同达对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损害ST同达利益的其它情形。

    四、出让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ST同达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冻结等。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ST同达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义务披露人声明如下: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登山

    签署日期:2003年9月18日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声明如下: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王 萌

    签署日期:2003年9月18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义务披露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股份转让协议。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同达

    股票代码:600647

    收购人名称: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收购人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28号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28号

    电话:010-66068374

    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2003年9月17日

    一、收购人重要声明

    1、本报告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2、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本公司所持有、控制的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3、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本公司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4、本公司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本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5、本次收购尚须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后方可进行。

    6、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公司和所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7、本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次收购与其他收购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与其他任何收购人之间达成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或通过其他协议、合作或关联关系等方式以达到控制上市公司目的的一致行动行为。

    8、本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已经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全面披露了本公司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等相关信息,其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9、本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承诺对本报告书之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资料

    收购人名称: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28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三亿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100000100340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实业项目、房地产、高新技术开发项目的投资;高新技术开发、转让、技术服务;资产受托管理;资产托管、重组、财务管理的咨询、策划;经济信息咨询;机械电子设备、汽车租赁。

    成立日期:2000年8月1日

    经营期限:自2000年8月1日至2050年7月31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京国税西字110102710926844号

    地税京字110102710926844000号

    股东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南建信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立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建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历史沿革及股权结构

    信达投资成立于2000年8月1日,是在撤销原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基础上,为解决人员安置和遗留资产处置而设立的。信达投资是控股股东资产管理公司借以对原实体投资、非自用固定资产进行集中管理、经营和处置的载体,其基本任务就是承接资产管理公司大部分非货币资本金及原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清算遗留财产,通过各种经营手段使其盘活并实现保值增值。

    信达投资股权结构见下表: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28,500             95%
    海南建信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00           1.67%
    上海立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00           1.67%
    深圳市建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00              1%
    北京建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            0.67
    合计                             30,000            100%

    其中,控股股东资产管理公司由财政部持股100%。

    (三)收购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仲裁情况

    最近五年内,信达投资没有受到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四)收购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信达投资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人,人员情况见下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地区居留权
    朱登山      董事长            中国        北京              无
    陈玉华      董事、总经理      中国        北京              无
    张  勇      董事              中国        北京              无
    陈维中      董事              中国        北京              无
    张建华      董事              中国        上海              无
    姬德勤      董事              中国        合肥              无
    朱金叶      董事              中国        济南              无
    王建华      董事              中国        深圳              无
    车国成      董事              中国        北京              无
    颜祖旺      董事              中国        杭州              无
    张文忠      董事              中国        上海              无
    谢玉清      监事              中国        北京              无
    杨  莉      监事              中国        北京              无
    忻永康      监事              中国        北京              无
    魏世平      监事              中国        北京              无
    姚  玲      监事              中国        北京              无
    袁福华      副总经理          中国        北京              无
    张志刚      副总经理          中国        北京              无
    宁桂兰      副总经理          中国        北京              无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达投资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如下表:

    上市公司名称                              持有股份数  持股比例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27,987,456   19.04%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5,698,256    5.71%

    (六)收购人与其他收购人之间的关系

    信达投资此次单独受让ST同达法人股,不存在其他收购人。

    三、 收购人持股情况介绍

    (一)本次收购前后的持股情况

    在本次股权收购前,信达投资不持有ST同达股份。正在清算过程中的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系ST同达的第一大股东,持有ST同达2237万股法人股,占ST同达总股本的41.8%。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拆分划转的函》(财金?2001?49号),该部分股权划归资产管理公司。

    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信达投资将持有ST同达2237万股法人股,占ST同达总股本的41.8%,成为ST同达的第一大股东。

    除上述拟收购的股份外,信达投资不会对ST同达其他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产生影响。

    信达投资拟收购的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ST同达法人股目前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二)本次收购的协议

    1、股权转让协议

    信达投资和资产管理公司于2003年9月16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由信托投资以总价壹元的价格承接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ST同达2,237万股社会法人股。

    资产管理公司保证对该股权拥有完全的、合法的处分权,并且该股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

    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协助信达投资及时办理相应股权过户手续。

    2、补充协议及其他安排

    本次股权转让未附加任何特殊条件,截止目前双方未签订补充协议,就该股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四、备查文件

    1、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信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2000、2001年财务会计报告及200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4、《股权转让协议》;

    5、《关于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前六个月内买卖ST同达股份情况的自查报告》;

    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持股情况证明;

    7、信达投资就本次股份协议收购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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