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上海粤海长兴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及深圳粤海企业(集团)公司与上海银行关于1.4亿元人民币贷款纠纷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经初字第二号〗审理终结。〖详见2002年1月4日《上海证券报》临2001—019号公告〗。
    现接上海银行通知,该案第一被告人上海粤海长兴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该案判决书项下全部还款义务,该行将不再追索本公司对上海粤海长兴船务工程有限公司1.4亿元人民币借款所作担保的相应责任,同时就该案查封我司持有的上海嘉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社会法人股合计235.1169万股,投资金额599.35万元的资产已向有关部门提出解封申请。
    本公司未就上述担保事项计提或有负债。
    特此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