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原股东朱景元、金桂珍、牛玉芬、金玉珍、齐军亮因与本公司证券信息纠纷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分别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4896元、84352元、47064元、83325元、20874.25元〖详见本公司2002年5月10日、5月16日、5月31日《上海证券报》临2002-010、2002-011、2002-014公告〗。
    现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68、171、172、173、1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景元、金桂珍、牛玉芬、金玉珍、齐军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分别向原告减半收取。
    特此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元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