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与香港汉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盛集团)于1998年3月15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根据该协议,汉盛集团将其持有的江苏汉盛造船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都亚海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海造船)之45%股份以人民币5000万元的价格转让于本公司[详见《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临98003公告]。本公司已支付转让款人民币2000万元。
    日前,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2)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159号],汉盛集团诉本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请求判令本公司:1、支付汉盛集团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3000万元;2、承担逾期付款的经济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暂截至2002年11月30日为4,648,586.30元人民币);3、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本公司将积极应诉,并即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