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于二○○二年八月十六日召开公司第三届第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公司共有九名董事,其中六名董事出席会议,三名董事因公无法出席,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并表决,本次会议有效,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公司200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详见公司《200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200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为进一步搞好公司资本运作,增加投资收益,将公司拥有的海南万泉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99.8%股权中的90%股权以不低于评估价值的价格予以转让,并授权经营班子实施资产评估等工作。
    3、为减少公司直接负债,降低财务费用,就公司向上海银行借款1800万元与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上海银行进行债务重组,并签订《债务重组协议书》。
    特此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审议公司与上海银行、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就1800万元人民币借款进行债务重组及相关股权质押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债务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直接负债,降低财务费用。
    2、本次股权转让属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是公平、合理的,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其它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关联董事均出具了关联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声明书。
    
独立董事:郭辉、顾建国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声明
    作为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达创业"或"本公司")的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于2002年8月16日召开的第三届第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了公司拟与上海银行、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信达信托")就1800万元人民币借款进行债务重组及相关股权质押事宜。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行为,声明如下:
    一、虽然我们是与信达信托具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但对本次公司与上海银行、信达信托签署的上述关联交易合同事宜,我们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作为公司董事,我们审阅了《债务重组协议》,并就该关联交易情况审阅了相关材料。同时,我们还就该关联交易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听取了公司对该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确认,上述关联交易均系依据市场化原则定价,有关交易的价格确定及其他主要条款对合同各方均是公平、合理的。
    三、我们认为,公司与上海银行、信达信托在债务重组方面进行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利益和广大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减少直接负债,降低财务费用。该关联交易的进行是公平、合理的,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权益。
    
签字声明的关联董事:陈玉华、潘津良、周立武、张宁、张志刚、张秀娟。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