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释义:
    1、本公司/同达创业: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信达信托: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
    3、院士村公司:海南院士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于2001年1月3日向上海银行借款1,800万元,并由信达信托提供保证担保,现已逾期。截至2002年8月7日,本公司共计欠上海银行本金、利息(含罚息)共计19,468,260.47元。
    ·本公司与上海银行、信达信托签订《债务重组协议书》,信达信托代本公司一次性偿还欠款18,363,899.25元;本公司于二年内支付信达信托代为偿还的18,363,899.25元债务,并将拥有的院士村公司40%股权质押于信达信托,不足部分将陆续追加其他保证和抵押资产。
    ·信达信托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债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债务重组将使本公司降低银行负债,减少财务费用。
    一、债务重组概述:
    1、同达创业与上海银行、信达信托,就本公司1,800万元借款逾期及欠息事宜达成一致,于2002年8月16日签订《债务重组协议》。
    2、信达信托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债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债务重组经公司第三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4、本公司共有九名董事(其中两名独立董事),因六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不足法定有效表决人数,故六名关联董事在审议及表决后单独出具了《关联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声明》,两名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二、债务重组三方介绍:
    1、同达创业:
    其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码为:3100001000586;截至2002年8月7日,同达创业尚欠上海银行借款本金1,800万元,利息1,212,997.50元,罚息255,262.97元,共计19,468,260.47元。
    2、信达信托:
    其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号码为:1000001000615(4-4);其为同达创业2001年1月3日向上海银行借款1,8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
    3、上海银行:
    其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截止2002年8月7日合法拥有对同达创业的债权19,468,260.47元。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经营活动需要向上海银行借款1,800万元人民币(期限2001年1月3日~2002年7月27日),现已逾期。截止2002年8月7日本公司欠上海银行本金、利息(含罚息)共计19,468,260.47元。经本公司第三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2002年8月16日本公司、上海银行、信达信托三方经协商签订《债务重组协议》。信达信托代本公司一次性偿还欠款18,363,899.25元;本公司于二年内支付信达信托代为偿还的18,363,899.25元债务,并将拥有的院士村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本公司持有40%股份,详见《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临2002-020公告)40%股权质押于信达信托,不足部分将陆续追加其他保证和抵押资产。
    四、债务重组协议主要内容:
    1、债务偿还:
    ⑴上海银行作为同达创业的债权人,鉴于同达创业陷入财务困境,现同意减免后的债务为18,363,899.25元。
    ⑵信达信托作为同达创业的控股单位,同意以现金资产代同达创业偿还其欠上海银行在第1/⑴条款中所列的减免后的债务。同达创业在信达信托同意代其偿还上海银行减免后债务的基础上,予以协调信达信托支付上海银行欠款。
    2、信达信托、同达创业的债务重组:
    信达信托因代同达创业偿还上述债务,而形成的对同达创业的债权在二年内由同达创业陆续偿还;为保障信达信托债权的权益,同达创业以其合法拥有的院士村公司40%股权作为对信达信托债务的质押,不足部分同达创业将陆续追加其他保证和抵押资产。
    3、债务偿还及质押安排:
    ⑴信达信托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代同达创业一次性向上海银行偿还第1/⑴条款中所列的减免后的债务。
    ⑵同达创业因信达信托代为偿还上海银行债务,而形成的对信达信托债务自信达信托代同达创业偿还之日起计,最长借款期限为二年。
    ⑶信达信托、同达创业双方一致同意,在信达信托代同达创业偿还上海银行欠款之日起五日内,由同达创业负责对信达信托办理院士村公司40%股权的质押手续。
    五、进行本次债务重组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债务重组将有利于公司减少直接负债,降低财务费用。
    六、本次债务重组生效条件:
    本次债务重组经本公司第三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七、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债务重组属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是公平、合理的,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其它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八、备查文件:
    1、《债务重组协议书》;
    2、公司第三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关联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声明》。
    特此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