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件公告
    本公司原股东齐军亮因与本公司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为20,874.25元。
    原告齐军亮诉称因受本公司与深圳市粤海(企业)集团公司虚假资产置换的影响,于1999年1月14日至4月20日间购入本公司股票4900股,并于1999年3月3日至4月28日间卖出,至此,原告实际损失额为20,874.25元。2000年5月11日中国证监会下达[证监罚字(2000)30号]《关于上海粤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详见本公司2000年5月31日《上海证券报》公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97号立案,并将于2002年7月25日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件公告
    本公司于2001年4月5日与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深圳粤海企业(集团)公司、深圳粤海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书》[详见《上海证券报》2001年4月6日本公司公告]。根据该协议,深圳粤海企业(集团)公司应于2001年12月底之前支付本公司共计壹仟陆佰肆拾叁万壹仟壹佰元整,但经多次催讨,深圳粤海企业(集团)公司仍未支付。为此,本公司已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海仲裁委员会以[2002沪裁(经)字第(0049)号]受理[详见《上海证券报》2002年3月21日本公司公告]。2002年5月30日接上海仲裁委员会[2002沪裁(经)字第(004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深圳粤海企业(集团)公司应支付本公司人民币16,431,100元;
    二、深圳粤海企业(集团)公司应支付本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2,862.20元;
    三、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129,852元(本公司已预缴),由深圳粤海企业(集团)公司承担。
    上述第一、二、三项合计人民币16,593,814.20元,深圳粤海企业(集团)公司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本公司。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02年3月26日本公司召开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将公司对深圳粤海企业(集团)公司的上述应收款项以1643万元价格转让给海南康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本次转让尚需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上海证券报》2002年4月2日本公司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