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原股东金桂珍、牛玉芬、金玉珍因与本公司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向上海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分别为84,352 元整、 47 ,064元整、83,325元整。
    原告金桂珍诉称因受本公司与深圳市粤海(企业)集团公司虚假资产置换的影 响,于1998年9月15日购入本公司股票7700股,并于1999年6月21日卖出,至此,原告直 接损失84,352元。原告牛玉芬诉称因受本公司与深圳市粤海(企业)集团公司虚假 资产置换的影响,于1998年9月28日购入本公司股票6300股,并于1999年6月21日卖出, 至此,原告直接损失47,064元。 原告金玉珍诉称因受本公司与深圳市粤海(企业) 集团公司虚假资产置换的影响,于1998年9月16日、1998年9月25 日购入本公司股票 10200股,并于1999年6月2日卖出,至此,原告直接损失83,325元。2000年5月11 日中 国证监会下达[证监罚字(2000)30号]《关于上海粤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违反 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详见本公司2000年5月30日《上海证券报》公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71、172、 173 号立案,并将于2002年6月25日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