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原股东朱景元因与本公司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提出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4,896元整。
    原告朱景元诉称因受本公司与深圳市粤海(企业)集团公司虚假资产置换的影 响,于1998年9月14日、9月24日共计购入本公司股票5000股,并于1999年1月27 日卖 出,至此,原告直接损失34,896元。2000年5月11日中国证监会下达[证监罚字(2000) 30号]《关于上海粤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详 见本公司2000年5月30日《上海证券报》公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68号立案,并将 于2002年6月25日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