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4日上海银行因与上海粤海长兴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债务纠纷,向上海 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详见《上海证券报》1999年元月7日、2001年7 月 12 日、 2001年7月26日本公司相关公告]。本公司于2001年12月28日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1)沪高经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粤海长兴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 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付贷款本金人民币13720万元;
    二、被告上海粤海长兴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 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利息人民币5442732元(以本金13720万元为基数,利率 为月息5.025‰,其中2000年9月21日至2000年12月20日的利息为1490000元,2000 年 12月21日至2001年3月20日的利息为2068290元、2000年3月21日至2001年6月10日的 利息为1884442元)及自2001年6月1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3720 万 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
    三、被告上海粤海长兴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 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付自2000年9月21日至2001年3月 20 日止的利息人民币 3558290元的复息(自2001年3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息5.025‰计付);
    四、被告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粤海企业(集团)公司对被告 上海粤海长兴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一、二、三项义务共同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五、被告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粤海企业(集团)公司承担本 判决第四项规定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粤海长兴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346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人民币713978元、 由被告上 海粤海长兴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特此公告,并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