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1999年元月5日为上海粤海长兴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银行借款1.4 亿元人民币提供保证担保。2001年6月14日申请人上海银行因与被申请人借款纠纷, 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粤海长兴 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2691605.11 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它财产。(详见2001年7月12 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 公告)。现上海银行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正 式受理该案,并定于2001年9月5日开庭审理。2001年7月20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向本公司发出应诉通知书〖(2001)沪高经初字第2号〗及传票, 本公司正在准备 应诉。另向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查询,本公司持有的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等社 会法人股合计235.1169万股,投资金额5993500元已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冻结。
    特此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