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1999年元月5日为上海粤海长兴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银行借款1.4 亿元人民币提供保证担保〖详见《上海证券报》1999年元月7日本公司公告〗。
    本公司日前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经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上海银行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粤海长兴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于2001年 6月14日向该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 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粤海长兴船务工 程有限公司、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2691605.11元或查 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粤海长兴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同达创业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2691605.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该院将解除 财产保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特此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