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5日本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粤海”)与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以 下简称“信达信托”)、深圳市粤海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粤海”)、 深圳粤海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投资”)在上海签订《债务重组 协议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鉴于:
    1、上海粤海于1998年7月向信达信托借入人民币伍仟万元,并由实业投资提供 担保,借款期限为壹年,上海粤海到期未能偿还该借款。
    2、深圳粤海于1999年1月及 2月向上海粤海共计借入人民币肆仟万元,月息6 .505‰,深圳粤海至今未偿还该借款。
    3、深圳粤海与上海粤海于1998年6月签订《资产置换协议》,上海粤海于1998 年8月向深圳粤海支付资产置换转让差价人民币叁仟万元,上海粤海于1999年1月收 到海峰电子人民币伍佰万元。2000年6月28 日上海粤海第三届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对1998年6月与深圳粤海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应予以纠正, 深圳粤海应 返回上海粤海人民币叁仟万元,上海粤海应返回海峰电子人民币伍佰万元。
    4、深圳粤海与实业投资为关联企业,深圳粤海持有实业投资10%股权。深圳粤 海与海峰电子为关联企业,深圳粤海持有海峰电子95%股权。
    5、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经初字第1487 号〗民事裁定 书及〖(2000)一中执字第799号〗民事裁定书, 实业投资同意将其持有的上海粤 海法人股2237万股抵偿上海粤海所欠信达信托伍仟万元人民币借款。(详见2000年 8月23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公告)
    现信达信托、深圳粤海、实业投资、上海粤海四方鉴于上述1-5条所述, 经友 好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主要内容为:
    1、 实业投资承诺不向上海粤海追索其以担保人身份按债转股方式偿还信达信 托的伍仟万元人民币。
    2、上海粤海承诺不向深圳粤海追索其所欠伍仟万元人民币。
    3、深圳粤海承诺向上海粤海支付人民币贰仟万元, 利息壹佰肆拾叁万壹仟壹 佰元(利息结至2000年8月15日止), 上海粤海承诺向海峰电子支付人民币伍佰万 元。因深圳粤海与海峰电子关联关系,相互抵偿后,深圳粤海应支付上海粤海本息 共计壹仟陆佰肆拾叁万壹仟壹佰元整,并承诺于2001年12月底前支付。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债务重组协议书》。
    
上海粤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