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向我司发出了(2002 )沪字中民三 (商)初字第235号《应诉通知书》,由于我司未能及时归还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 的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人民币由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 2000万元人民币由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及其相应的利息、逾 期息(详见公司2002年6月11日《上海证券报》编号;临2002-036号公告)。 故中 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要求:1、判令我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合同期内利 息874936.38元、逾期利息64837.37元(暂计至2002年6月10日)以及自2002年6 月 1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30874936.38元为本金,按人民币银行 规定的逾期利息计收)2、判令前述担保单位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我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2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诉 讼事宜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