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于2002年6月3日向我司发出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我 司于2001年5月31日向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借款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已于 2002年5 月31日到期。截止2002年5月31日止,上述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相应利息482,599 .67元。该笔借款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已向我司发过《提前收贷通知函》,由于我 司不能按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按时偿付贷款利息, 故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到期 (详见公司于2002年4月6日《上海证券报》编号为:临2002-014号)。该笔借款中 的2000万元由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1000 万元由上海 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方正科技)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 浦支行与我司、方正科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5 月16日(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于2002年5月30日提出上诉。 该案由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浦支行与我司及方正科技分别签订贷款合同、保证合 同,向我司发放借款人民币1700万元,因我司未能在规定结息日支付到期利息, 上海 市二中院已做出上述《民事判决书》 , 方正科技做为担保方负连带担保责任(见 2002年5月17日国嘉实业编号为临2002-026号公告)。现方正科技上诉请求为:1、 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5月16日(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 97 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方正延中与我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浦支行签订短 期贷款保证合同无效,方正科技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我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2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诉 讼事宜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