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嘉实业于1995年3月向肖特吉有限公司借款100万美元。肖特吉有限公司因于 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下称中信兴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遂将此笔贷款债权归 予中信兴业。后因国嘉实业未能到期还此笔贷款,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2 年3月8日以(2002)二中民初字第01362 号民事判决判令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约计美 元140万元(见2002年4月18日《上海证券报》编号为临2002-016号公告)。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0日向我司发出了(2002 )二中执字第 3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
    一、冻结、划拨我司在银行的存款美元一百万及应付利息(其中截至二000 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利息为三十八万九千七百六十四美元七十一美分;二00一年一月 一日至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在伦敦国际商业银行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的同行业拆 放利率LIBOR加百分之一的基础上,另加千分之三计付, 基础利率每年六月十五日与 十二月十五日各调整一次;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执行付息一万二千零四十 八美元), 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如无美元存款或美 元存款不足,则冻结、划拨相等值的其他币种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 币七万一千一百四十元及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 拍卖、变卖公司的部分财产以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我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2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贷 款事宜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