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4日向我司发出了(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杨浦支行诉我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国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2002年4月6日《上海证券报》国嘉实业编号临2002-014号公告内容)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杨浦支行与第一被告上海国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10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第一被告上海国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杨浦支行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62625.13元。
    3、第二被告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在履行全部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国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
    我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2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贷款担保事宜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