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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46 证券简称:ST国嘉 项目:公司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2002-05-20 打印

    1、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9日及4月22 日向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上海国嘉光电有限公司(下简称国嘉光电)发出了( 2002 )嘉民二(商)初字第 325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 因国嘉光电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 定支行(下简称上海银行嘉定支行)申请了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1年6月 20日至2002年6月19日止、 担保方为我司)而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付息日履行付 息的承诺,上海银行嘉定支行即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应诉通知 书》请求判令国嘉光电提前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支付贷款本金从2001年6 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及逾期息, 并判令我司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国嘉光电及我司银行帐户内存款人民币500万元, 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国嘉光电型号为A500B2K,西德产真 空镀膜机一台、意大利产真空镀膜机一台、等离子喷涂机一台), 财产保全费人民 币2520元由上海银行嘉定支行预交。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8日向我司发出了(2002)沪二中民 三(商)初字第123号《民事裁定书》,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杨浦支行(下简称工行 上海杨浦支行)向我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国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简称国嘉电子商 务公司)提供贷款1000万元,由我司提供担保,在规定结息日国嘉电子商务公司未履 行付息义务,并于2002年4月1日向我司发出应诉通知书(此事项公告见2002年 4月6 日《上海证券报》编号为临2002—014 号国嘉实业重大事项公告)工行上海杨浦支 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冻结国嘉电 子商务及我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005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财 产保全费人民币50770元由上海银行嘉定支行预交。

    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4日向我司发出了2002沪二中民三( 商)初字第173号《应诉通知书》,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因我司未能在合同约定日期及 时付息,且我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宣布此笔贷款提前于2002年4月25日到期 , 且于 2002年4月1日向我司发过《提前收贷通知书》(该事项公告见2002年4月6日《上海 证券报》ST国嘉编号为临2002—014号重大事项公告),而我司未能履行还本付息义 务,故要求判令我司归还本金2000万元和利息225779.68元, 并判令该笔贷款的担保 方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4日向我司发出了2002沪二中民三( 商)初字第174号《应诉通知书》,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因我司未能在合同约定日期履 行还本付息义务,且我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故要求判令我司归还本金1000万元和利 息112678.12元,并判令该笔贷款的担保方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 责任。

    5、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8日向我公司发出了(2002 )沪二中 民三(商)初字第167号应诉通知书。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于2002年4月10日 向我公司发出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告知该行向我司提供的人民币1000 万元 借款于2002年4月15日提前到期(该事项披露见《上海证券报》2002年4月13日国嘉 实业编号临2002-015号公告)。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因我公司未能履行还款 付息义务(截止2002年4月23日)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我公司归还其贷款本 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截止2002年3月20日为160875元,以后的利息按人 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 并判令该笔贷款的担保方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我 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6、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6日向我司发出了(2002)沪二中民 三(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浦支行与我司及方正科 技分别签订的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因我司未能在规定结息日支付到期利息, 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杨浦支行已于2002年3月21日向我司发过应诉通知书(见2002年4月2 日 《上海证券报》国嘉实业编号临2002-013号公告内容)。该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判决如下:判令我司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浦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 万 元及自2002年3月21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息及罚息; 判令担保方上海 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科技)承担连带责任, 方正科技在 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我司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314元、 财产保全费人 民币86820元由我司及方正科技负担。

    我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2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贷 款事宜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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