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存在下述行为:
    1、未及时披露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担保而被起诉的重大诉讼事项。 该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北京国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国嘉房地产有限公司自1999年6月至 2001 年4月共有四笔对外担保因被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而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涉诉赔偿金额累计约10628万元,占该公司200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4. 44%。
    2、 未及时披露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其他经济纠纷而被起诉的重大诉讼事项。 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北京国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国嘉房地产有限公司自 1999年6 月至2002年3月因贸易纠纷、财产权属纠纷等原因而发生6笔诉讼, 被法院判令支付 或返还款项累计金额约达10112万元,占该公司200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99. 37%。
    对上述重大对外担保及涉讼事项,至2002年4月18日,该公司才予以披露。
    鉴于该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第4. 2条、第7.4.2条和第7.4.3条的有关规定,公司现任董事王英玲、吴钢, 及原董事衡 保华、冯俊发、唐灯林、梁勃英未勤勉尽职, 对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负有 主要责任。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和12.2条的规定, 本所决定 对该公司及公司现任董事王英玲、吴钢,及原董事衡保华、冯俊发、唐灯林、 梁勃 英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公司董事会全 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