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9日向我公司发出了(2002 )沪一中 民三(商)初字第148号应诉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曾于2002年4月 3日向我公司发出了《信贷业务到期通知书》,告知我公司向该行申请的人民币3000 万元借款于2002年4月5日到期(该事项已于2002年4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因我公司不能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履行还款义务, 要 求判令我公司归还其贷款本金人民币1988.30357万元以及逾期利息(中国建设银行 上海市浦东分行已将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第一、第二 支行的存款合计1035万元划转用于抵充借款本金), 并判令该笔借款的担保方上海 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我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8日向我公司发出了2002沪二中民三 (商)初字第152号应诉通知书。 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因我公司未能在借款合 同约定的付息日及时付息,并且我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宣布该笔借款本息全部立 即到期(原到期日为2002年10月25日),而我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故要求判令我 公司归还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和利息402187.50元,并判令该笔借款的担保方上海开 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8日向我公司发出了2002沪二中民三 (商)初字第153号应诉通知书。 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因我公司未能在借款合 同约定的付息日及时付息,并且我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宣布该笔借款本息全部立 即到期(原到期日为2002年11月16日),而我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故要求判令我 公司归还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和利息402187.50元,并判令该笔借款的担保方上海隧 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我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2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贷 款事宜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