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2日向我公司发出了(2002)二中执 字第390号执行通知,就我公司与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下称中信兴业)其他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02年4月1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的临2002-014 号 公告),责令我公司在收到该执行通知后三日内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 仍不履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2日向我公司发出了(1999)二中执 字第174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就华垦物资公司(下称华垦物资)因《鱼粉定购销售 合同》纠纷诉公司下属子公司北京国软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和德实业公司一案(详 见公司于2002年4月1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的临2002-014号公告),要求我公司 协助执行下列项目:继续冻结北京和德实业公司所持有的我公司 1850万股法人股, 冻结期限为2002年4月22日至2002年10月22日。至今为止,公司尚未收到中国中央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此项法人股冻结事项的通知。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