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2日向我公司发出了2002 沪二中民三( 商)初字第138号应诉通知书。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因我公司没有在贷款到 期后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贷款于2002年3月25日到期,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 于2002年3月26日向我公司发出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该事项我公司已于2002 年4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 要求判令我公司归还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 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支付相应的贷款欠息160875元(截止2002年3月20日), 并要 求判令该笔借款的担保方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 任。
    我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2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贷 款事宜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