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向我公司发出了2002 沪二中民三 (商)初字第123号应诉通知书。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杨浦支行因我公司下属子公 司上海国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结息日(2002年3月20日)履行付息义务, 要求判令终止与其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应于2002年7月9日到期)并归 还1000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我公司为该笔借款的担保方,因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于2002年3月26日向我公司发出了《逾期贷款催 收通知书》,我公司借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人民币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 于2002年3月25日到期。截至2002年3月20日止,上述借款本息累计1160875元。 该 笔借款由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3、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于2002年3月28日向我公司发出了《提前收贷通知函》 ,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因我公司不能按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按时偿付贷款利息, 所以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到期(原应于2002年5月31日到期)我公司3000 万元 贷款,并要求我公司在4月15日之前归还3000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 该笔借款中的 2000万元由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1000万元由上海开 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4、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于2002年4月1 日向我公司发出了《提前收贷通知书》, 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因我公司不能按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按时偿付贷款利息,所以根 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到期(原应于2002年7月10日到期)我公司2000 万元贷款, 并要求我公司提前于2002年4月25日归还2000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 该笔借款由长 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我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2条的规定, 及时披露上述 贷款事宜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