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3月29日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 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 97号应诉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浦支行因我公司没有在规定结息日(2002年 3月20日)履行付息义务,所以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到期(原应于2002年4月29 日到期)我公司1700万元贷款并提起诉讼,要求我公司归还1700万元贷款、260865 元利息及相应罚息。该笔借款的担保方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我公司于3月29日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 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 98号应诉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浦支行因我公司没有在规定结息日(2002年 3月20日)履行付息义务,所以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到期(原应于2002年3月28 日到期)我公司700万元贷款并提起诉讼,要求我公司归还700万元贷款、107415元 利息及相应罚息。该笔借款的担保方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2条的规定, 及时披露上述 贷款事宜的诉讼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