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我司公告了我司借上海银行淮海支行1500万、2500万两笔流动资金借 款逾期事项(详见我司3月2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的临2002-010号公告)。3月 21日,我司正式接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02 )沪一中民三(商)初字 第113号和(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21号应诉通知书, 我公司均为第一被 告,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二被告,上述民事 诉状分别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本息15246618.54元和25253674.28元;判令 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应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我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7.4.2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贷款事宜的诉讼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