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02年3月6日在《上证报》刊登了临2002-007号《上海国嘉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公告》,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事 宜补充公告如下:
    (一)我公司用作投资合作公司的地块曾于1999年3月8日,通过与和德(集团) 公 司签署的《组合资产置换协议书》(已于1999年3月10日上海证券报在刊登),锁定了 与该地块使用权相关的风险和损失。此后我公司在99年度、2000年度、2001年度的 年报和中报中均对其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2002年3月3日, 双方在上海签署了《组 合资产置换协议书终止协议》,一致同意终止执行《组合资产置换协议书》,《组合 资产置换协议书》执行期间与国嘉大厦相关的费用与损失由我公司承担。
    (二)关于我公司在该合作公司中的权益
    1、我公司投入地块作价1.3亿元人民币是双方的协议作价(其帐面余额约为1.2 亿元,尚未计提减值准备,相应的评估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我公司将根据上交所信息 披露的要求及时披露有关内容),其中约2500万元人民币用于缴付注册资本( 因土地 使用权是一整体,不可分割投入);香港公司除投入700万美元现金的注册资本外, 还 将负责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考虑到双方为合作开发该项目最终所需的投 资额、香港方需负责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香港公司尚需支付与土地使用 权有关的全部费用、香港公司是以现金投入和该项目本身存在的市场风险等因素, 双方经协商确定持股比例为3:7。
    2、我公司与香港China Spaceinternet TechnoLogy Company LTd.( 以下简称 香港公司)设立的是合作公司而非合资公司。 双方在合作公司中的权益并不仅仅取 决于双方在该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而是最终通过有关协议约定的分配方式来实现的( 详见我公司3月6日刊登于《上证报》的临2002-007号公告)。
    3、我公司取得上述地块已有8年,由于种种原因而一直未能投入开发,该项资产 的长期沉淀已给公司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经过多方的努力和艰苦的谈判,终于与 香港公司签署了有关的合作文件,成功地吸引了外资,同时有望盘活公司的存量资产, 而且有了增值的可能。该项目再不启动,今后开发的难度将会更大,从而将会给我公 司带来更大的损失。
    (三)我公司曾于2001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就合作事项与香港公 司签署的框架性的《合作原则协议》,其中合作方出资将不少于2.5亿元人民币。现 经对该合作项目的进一步论证,在正式签署的《合同》、 《章程》中调整为香港公 司需负责"认缴的投资额700万美元或等值的人民币和中漕路项目的建设费用"。
    (四)我公司已于3月4日将合作事宜相关文件报送外资委审批。现接外资委的初 步审核意见,认为双方签署的《章程》、 《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等协议文件中有关 投资总额、注册新型等条款内容需作一定的调整, 我公司正就该事项联络香港公司 进行积极的协商,并将在正式修改完毕后再次公告,上述内容中涉及金额的亦会作相 应调整,我公司对因此而为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并承诺在以后的工作中 吸取教训,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