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信德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来的传真文件,本公司获悉:在福建兴 业银行深圳分行诉深圳市信德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金易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海南金易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深圳市信德佳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已在2001年中报中披露), 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向广东 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故深圳市信德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 持有的我公司法人股1323万股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02) 深中法经一初字第 9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冻结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 保全金额以人民币3042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2002年2月6日至2003年2月5日。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