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1年第11次董事会于2001年 11月3日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及其代表5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与会董事经过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与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互保协议书》的议案:
    一、协议签署情况
    2001年11月3日,本公司与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锋股份, 为 上市公司)本着互相支持、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原则, 在上海签署了互保期限为 二年,双方互保最高债务额度为伍仟万元人民币的《互保协议书》。 该《互保协议 书》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前锋股份的基本情况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1992年10月6日在成都市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壹亿玖仟柒佰伍拾捌万陆仟元,住所为成都市西玉龙街211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 斌,公司主要从事仪器、器具、器械、机电设备、计算机网络产品的研制、 生产、 加工、销售、咨询、技术以及广播电视和通讯设备的研制、生产和销售业务。截至 2001年6月30日,该公司总资产为50976万元,净资产为26137万元。
    三、《互保协议书》主要内容
    1、双方互保的最高债务额度为人民币伍仟万元,在互保协议有效期内, 双方提 供保证担保的额度应大致平衡,互保额度计算方法以双方互保实际余额为准。
    2、双方互保期限为二年,二年之后双方如有继续合作意向, 经协商另行签订协 议;如无续约,则不再存在互保关系。 本协议有效期从协议生效之日起直至此互保 期限内所有互保之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3、双方中任何一方(担保人)为对方(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信用担保,债务 人应以其所有的资产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并签订有效反担保书。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 关问题的通知》中“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同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必须 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的要求,通过对前锋股份的考察与协商,双方依 照对等性原则,签订了《互保协议书》。公司董事会认为,所采取的反担保措施足以 保障本公司的利益。
    五、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本公司的关联人,此次交易亦非关联交易。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