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公司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来的两份《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
    因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诉深圳市信德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我公司第二大股东海南金易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ST国嘉社会法人股2920万股及我公司第四大股东深圳市信德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ST国嘉社会法人股1323万股被依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03年8月18日至2004年8月17日。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