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03年8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临2003-064号公告,因工作疏忽,上述公告中将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西中法执民字第125号《执行通知书》中我公司应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朱雀路支行欠款利息金额误写为1,144,733.61美元,现更正为144,733.61美元。
    公司向因此而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