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近日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06148号《应诉通知书》及《传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执字第74号、75号《民事裁定书》及(2003)沪二中执字第74、7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一、我公司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06148号《应诉通知书》及《传票》,因2000年1月19日,我公司原股东北京和德实业公司与中信实业银行签订了编号为(2000)银贷字第0015号《人民币保证借款合同》,并由我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北京和德实业又与我公司签订了(2000)银抵字第0002号《抵押合同》,约定由我公司以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北京和德实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北京和德实业公司未按时履行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故中信实业银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 判令北京和德实业公司和我公司清偿所欠中信实业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人民币2,555,702.12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利息应给付至所有欠款实际清偿之日)。
    2、 判令《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中信实业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 判令我公司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 判令北京和德实业公司及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03年8月14日开庭审理此案。
    二、我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执字第74号、75号《民事裁定书》及(2003)沪二中执字第74、7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因我公司于2001年11月25日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借款人民币2500万元到期未能归还相应本金及利息,由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案(详见我公司于2002年5月13日、2002年7月1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执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950,759.8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与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二、 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因我公司于2001年8月23日向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并于2002年3月20日发生欠息,由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案(详见我公司于2002年7月2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执字第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811,774.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与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二、 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2003)沪二中执字第74、7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冻结被执行人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于上海国嘉发展公司的人民币1000万元的股权,未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办理上述股权的过户转让,抵押等手续。
    我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2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宜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