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西民三初字第020号《民事判决书》,因我司于1999年10月16日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朱雀路支行(以下简称“西安建行”)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西安建行向公司提供外汇资金借款290万美元。中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对公司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与建行签订中国建设银行(贷款)保证合同。借款发放后,公司仅归还合同要求的前三期共计50万美元借款本金,截至2002年10月15日,公司尚欠西安建行本金240万美元、利息317,264.96,)美元。故被西安建行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2002年12月19日我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的临2002-090号公告),现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朱雀路支行欠款本金240万美元及利息144,733.61美元(利息计算至2002年10月15日,其后至本判决给付之日的利息在执行时另计)。逾期给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被告中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朱雀路支行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2,476元由被告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二、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由于我司未能及时归还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的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人民币由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2000万元人民币由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及其相应的利息、逾期息。(详见公司2002年6月11日、2002年6月1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临2002-036号和临2002-038号公告)因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现判决如下:
    1、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2、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用人民币164,709元,由上诉人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