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于近日接到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执字第349号《执行通知》、《传票》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因我司与上海银行金桥支行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纠纷合同一案,上海银行金桥支行将我司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事项详见我司2002年9月30日、2002年10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告)。《执行通知》限令我司在2003年4月23日之前履行该案(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27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由我司归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401元,执行费人民币322元及依法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逾期仍不履行,该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我司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2003年4月23日上午九时我司将因此案被传唤执行。
    2、我司于近日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执字第193号《执行通知》、《送达回证》及《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申报表》。
    因上海复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银行江浦支行借款1500元逾期未还,该笔贷款由我司提供担保,上海银行江浦支行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事项详见我司2002年10月30日和2002年12月1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临2002-065号、临2002-090号公告)。
    《执行通知》责令我司在2003年4月15日以前履行该案(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即:偿付人民币15578676.49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17579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如逾期不履行,该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我司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