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
    因公司与上海银行金桥支行2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合同纠纷,由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隧道股份”)提供担保一案,隧道股份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民三(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述事项详见我司2002年9月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临2002-060号公告、2003年3月1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临2003-013号公告)。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157.20元减半收取57,078.60元,由上诉人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