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执字第17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在2003年3月27日以前履行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义务,即:向已履行全部保证义务的上海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6672619.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8673元。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逾期不履行,该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我司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该案件原由我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25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由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我司未能按期履行偿还义务所致。(详见我司2002年5月13日、2002年7月2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执字第17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在2003年3月27日以前履行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义务,即:向已履行全部保证义务的上海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490678.1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2491元。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逾期不履行,该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我司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该案件原由我司与华夏银行上海分行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合同纠纷,由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我司未能按期履行偿还义务所致。(详见我司于2002年5月18日,2002年7月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3月24日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今日从控股子公司北京国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软”,公司持有北京国软的股权比例为80%)获悉,北京国软于2003年3月13日召开了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北京国软科技有限公司曾于2002年度先后审议通过了:1、将北京国软2001年度未分配利润191,409,927.38元向股东按其比例进行分配的预案(该事项详见我司2002年7月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告);2、将北京国软2002年度第三季度末盈余公积金22,511,612.51元以现金形式向股东按其比例进行分配的议案;3、将北京国软2002年第三季度末未分配利润29,969,387.50元以现金形式向股东按其比例进行分配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文件第十条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当年不得进行利润分配”,同时根据《公司法》和《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行为视同上市公司行为。鉴于北京国软科技有限公司2001年被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沪众会字(2002)第0887号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利润分配议案已违反了相关规定,为此北京国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特形成决议如下:
    一、撤销北京国软将2001年度未分配利润191,409,927.38元向股东按其比例进行分配的预案;
    二、撤销北京国软将2002年度第三季度末盈余公积金22,511,612.51元以现金形式向股东按其比例进行分配的议案;
    三、撤销北京国软将2002年第三季度末未分配利润29,969,387.50元以现金形式向股东按其比例进行分配的议案。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