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沪高民二(商)终第1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因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以下简称“浦东分行”)3000万元借款纠纷事宜,担保方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隧道股份”)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详见我司2002年9月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临2002-060号公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9日的公开开庭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1、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640元,由上诉人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执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及《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因我司向上海浦发杨浦支行1700万元人民币借款,由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延中”)提供担保的合同纠纷案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于2002年9月27日作出了(2002)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我公司于2003年1月3日以前向申请执行人方正延中支付人民币1700万元及相关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9,000元。(详见我司2002年10月1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临2002-061号公告,另2002年12月25日,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本债权转让给广东森岛实业有限公司,并于2002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刊登转让公告)。但因我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执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如下:
    1、冻结、划拨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19,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2、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
    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如下:
    查封、冻结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于上海国嘉光电有限公司75%(181万美元)的股权及收益。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2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