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03年1月20日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3)徐执字第431号《执行令》(执行通知书)。因上海市(食品集团)公司(下称食品集团)诉我司担保合同纠纷(见2002年8月27日《上海证券报》临2002-057号公告、2002年10月12日《上海证券报》临2002-062号公告)一案,现徐汇区人民法院已接收到食品集团的申请执行书,向我司送达了上述执行令。该执行令主要内容为:责令我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承担的义务,并应当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如超过指定期间拒不履行,该法院将强制执行。因此公司资产面临被查封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2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