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2)嘉执字第106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上海市嘉定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定房产”)因财产权属纠纷将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国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嘉房产“)诉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该法院于2002年1月18日以(2001)嘉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判令国嘉房产给付嘉定房产407万余元,并偿付利息。(详见我公司2002年4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临2002-016号公告)因国嘉房产至今未缴纳人民币4,074,176元,诉讼费51,862.52元及执行费6,074.18元,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2)嘉执字第10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上海国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132,112.70元的财产。
    查封、扣押的财产为上海国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本区南翔镇东海别墅内房产的残余部分。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2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公司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