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前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及(2003)西民三初字第20号《应诉通知书》。
    一、(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因上海复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复旦生物“)借上海银行江浦支行(下称“江浦支行)人民币1500万元于借款到期后未还本付息,江浦支行遂诉至上海二中院,我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详见2002年10月30日《上海证券报》公司临2002-065号公告)。现经二中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复旦生物确认尚欠江浦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期内利息人民币9464元,及自2002年4月23日起以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上述欠款,复旦生物于2003年1月31日前归还本金人民币100万元、期内利息人民币9464元;于2003年2月28日之前归还本金人民币100万元;于2003年3月31日之前归还本金人民币100万元;于2003年4月30日之前归还本金人民币200万元;于2003年5月31日之前归还本金人民币300万元;于2003年6月30日之前归还本金人民币400万元;于2003年7月31日之前归还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以实际欠付本金人民币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的逾期利息。
    3、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复旦生物、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还款义务如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期足额还款,江浦支行即有权对尚余全部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903元,由复旦生物负担,并于2003年1月31日之前向江浦支行直接支付。
    6、各方其他无争执。
    二、(2003)西民三初字第20号《应诉通知书》因我司于1999年10月16日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以下称西安建行)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建行向公司提供外汇资金借款290万美元。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兴业公司)承诺对公司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与建行签订中国建设银行(贷款)保证合同。借款发放后,公司仅归还合同要求的前三期共计50万美元借款本金,截至2002年10月15日,公司尚欠西安建行本金240万美元、利息317264.96美元。故被西安建行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公司偿还所欠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02年10月15日)总计27172345.53元,汇按按照2002年10月30日外汇牌价),及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的利息和西安建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2、担保方兴业公司承担该笔借款的担保责任;3、诉讼费由我司及担保方兴业公司承担。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2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