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前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执字第763、764号《执行通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2)嘉民一(民)初第2399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
    一、(2002)沪二中执字第763号《执行通知》因我司向上海市交通银行杨浦支行(下称“交行杨浦”)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到期后未能还本付息而被诉至上海二中院,该笔借款由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上海二中院对此案已发出(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权利人交行杨浦已向上海二中院申请执行,要求我司履行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偿付借款期利息人民币168025元及相关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168元(该案备查:2002年4月18日《上海证券报》临2002-017号公告、2002年6月29日《上海证券报》临2002-040号公告)。
    二、(2002)沪二中执字第764号《执行通知》因我司向交行杨浦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于借款到期日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而被诉至上海二中院,该笔借款由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上海二中院对此案已发出(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案进入执行阶段,权利人交行杨浦已向上海二中院申请执行,要求我司履行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偿付借款期内利息人民币208097.67元及相关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208元(该案备查:2002年5月20日《上海证券报》临2002-026号公告、2002年7月27日《上海证券报》临2002-052号公告)。
    三、(2002)嘉民一(民)初第2399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因我司原下属子公司上海国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简称“国嘉房产”,我司已将持有该公司90%的股权转让给三位自然人,详见2002年11月19日《上海证券报》临2002-073号公告,该事项尚需递交公司200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未归还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嘉定建工集团”)代垫款事宜而被诉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嘉定建工集团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为:2000年10月15日国嘉房产与嘉定建工集团在《联建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联建的位于嘉定南翔的东海花园项目,先由嘉定建工集团代垫部分住宅配套费及电力建设配套费计1,668,400元,国嘉房产应于2001年12月5日前归还该笔款项。但至今嘉定建工集团仍未收到该笔垫付款,故请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国嘉房产归还其代垫款人民币1,668,400元,以及赔偿其自2001年12月5日起上述款项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经(2002)嘉民一(民)初第23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国嘉房产银行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7984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财产保全费9512元,由建工集团预交。
    四、(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是因我司向上海银行金桥支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于借款到期日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而被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件公告见2002年9月6日《上海证券报》临2002-060号公告),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为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上海一中院开庭审理,现已对该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1、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银行金桥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并偿付相应借款期内利息人民币829,448.99元,及自2002年8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
    2、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
    4、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157.20元,由我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上海一中院缴纳。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2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