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前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因公司于2001年5月31日借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光大上分”)人民币3,000万元于约定付息日未支付相应本息而被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上海二中院”)(该案备查2002年6月11日《上海证券报》、2002年6月15日《上海证券报》),此案中,公司被列为第一被告,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开实业”)为该笔借款担保1,000万元被列为第二被告,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投资”)为该笔借款担保2,000万元被列为第三被告,上海二中院于2002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7月16日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对该案做出了判决,判决如下:
    一、我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光大上分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
    二、我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光大上分偿付自2001年5月31日起至2002年5月31日止期内利息人民币874,936.38元,及自2002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30,874,936.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法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三、开开实业对上述第一、第二款项,在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期内利息人民币291,645.46元、及自2002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以人民币10,291,645.46元为基数计付的逾期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开开实业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我司追偿;
    四、长江投资对上述第一、第二款项,在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期内利息人民币583,290.92元、及自2002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以人民币20,583,290.92元为基数计付的逾期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709元,由公司、开开实业、长江投资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2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1月26日